- 2026-08-03 10:53
- 来源: 国家数据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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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的来看,数据产权登记制度以促进数据流通开发利用为导向,数据资源、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,都可以参照《指引》进行数据产权登记。《指引》第二十二条明确了5项不予登记负面清单。比如,对登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或者个人及组织合法权益,数据来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、登记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,不予登记,从源头筑牢数据安全与合规底线。
大家都知道,国家数据局也组织开展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,这两者的关系很容易理解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主要是面向公共数据,目的是为了掌握公共数据的底数、进行规范化管理;而数据产权登记是帮助市场经营主体明确数据产权和合规性。因此,对于涉及公共数据资源的,若数据本身可以在市场流通,则可以进行数据产权登记。
具体来说,一是政务数据不予登记。党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,以及基于履行职责需要,委托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代为收集的数据,都属于政务数据范畴,应进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,无需进行产权登记。二是经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,可以进行数据产权登记。按照有关规定,这些数据可以进入市场流通,也就有数据产权登记的需求。三是供水、供气、供热、供电、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,对其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,除另有规定外,企业可以在保障安全条件下,进行数据流通交易,可进行数据产权登记。